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校和学科分类。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本科院校、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四类制定学费标准;各学科门类的学费标准,本科院校按文科类、理工外语体育类、医学类、艺术类四类,高职院校(含普通本科学院的专科专业)按文科类、艺术类、其他类三类分别制定。其中,艺术类划分为理论类艺术专业和其他非理论类艺术专业。

二、调整学费标准。按照“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以优质优价为遵循,以成本合理分担为依据,以保障困难家庭学生读得起书为底线”的原则,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高水平建设大学和建设学科的学费标准在具有博士授予权本科院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农学类专业学费按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学费标准的80%收取。交叉类学科专业以所属学科门类收取相应的学费。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6年秋季起入学的本、专科新生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现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三、改革收费管理方式。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原则,逐步将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收取。具备条件的高校(或部分专业)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核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落实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各高校每年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门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2016年底前,各高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薪酬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元/小时,有条件的高校提高至不低于18元/小时。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宣传,确保学生和家长全面、准确知悉政策,申请资助。

五、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高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监督机制,督促各高校加强经费管理,完善财务制度,落实预决算公开公示制度,确保增加的教育经费用于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六、加强财政保障。学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高校发展的合理需要。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费表.doc